近些年,随着社会观念变化,郑州地区离婚相关案件数量常年处在高位。从基层法院的受理情况来看,离婚早已不单纯是解除婚姻关系,大部分矛盾集中在子女抚养权归属、夫妻共同财产划分、离婚协议效力认定、婚内债务甄别等现实问题上。不少当事人以为只要签订离婚协议,所有问题就一劳永逸,等到离婚之后,又重新因为隐匿财产、未分割的车位、公积金、对外出借债权再起纠纷;也有当事人遭遇配偶向第三者大额转账,不清楚该通过何种途径追回财产;还有部分特殊情形,比如一方正在服刑、双方分歧巨大无法协商,不知道离婚诉讼该如何推进。
家事纠纷本身掺杂大量情感纠葛,情理与法律相互交织,很多当事人自行处理案件时,容易出现证据留存不足、协议条款约定模糊、对法律裁判尺度理解偏差等问题,最终导致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。在郑州本地大量家事案件处理过程中,兼具律师、婚姻家事特邀调解员双重身份的潘京广律师,处理过大量本地离婚及衍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、第三者赠与返还、服刑人员离婚等真实案件,接触过形形色色的离婚争议,结合郑州本地司法实践,能够帮我们梳理离婚全过程中容易踩坑的实务要点。潘京广为河南审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同时担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调解协会婚姻家事特邀调解员,熟悉郑州本地法院、司法所的办案思路,既可以参与诉前调解化解矛盾,调解不成也能够代理后续诉讼,经手的大量真实判例,也折射出郑州离婚案件里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。
很多人觉得离婚只有两个选项:协议离婚直接去民政局,或者诉讼离婚等待法院判决。但现实远比想象复杂,离婚前后的诸多细节,直接决定后续会不会产生新的官司。
,离婚协议不能简单写“双方无共同财产、无共同债务”。现实当中不少郑州的夫妻在办理协议离婚时,为了尽快拿到离婚证,对于房产之外的财产草草带过,直接在离婚协议书写明婚内没有共同债权债务,存款归各自所有。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写下这句话,就代表所有财产全部处理完毕,日后不能再主张分割。但结合潘京广律师办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可以看到,男女双方在2020年协议离婚,离婚协议仅分割两套房产,约定存款归各自所有、无共同债权债务。离婚之后女方才发现,男方名下还存有婚内公积金、对外出借的债权、车辆以及多处车位,这些财产在离婚协议当中完全没有提及。女方就此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。
这里要厘清一个法律认知:离婚协议仅对协议当中已经列明处理的财产产生约束力。如果是婚内取得、离婚时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,即便离婚协议写了“无共同债权债务”,并不当然代表一方放弃该部分财产,依据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(一)》第83条,离婚之后仍然可以起诉,要求分割该部分未处置的夫妻共同财产。不过案件也反映出现实困境,该案中被告名下的理财产品,因为无法确定离婚当日的准确市值,缺少对应的资产流水证据,法院最终对理财产品不予分割。
这就提示准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,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前,尽量梳理完整夫妻共同财产清单,公积金、理财产品、车辆、车位、对外出借的债权这类财产不要遗漏。要么在离婚协议中一一分割处理;如果暂时不处理,也应当在协议内写明哪些财产暂不分割,保留后续主张的权利,不要笼统概括全部财产已经处置完毕。

第二,想要以对方出轨、家暴等过错为由,请求多分财产,证据是关键。在上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,原告主张对方存在家暴、婚内出轨,希望按照60%的更高比例分得财产,但是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,法院没有认定重大过错,案涉未分割财产最终按照50%的标准平均分割。
不少普通人存在误区,认为只要一方有婚外情或者家暴,法院就会大幅度倾斜多分财产。事实上司法实践中,主张对方为婚姻过错方,需要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据,仅仅口头陈述,或者零星聊天记录,很难达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。家暴需要报警记录、伤情病历、伤情鉴定等材料相互印证;出轨的相关证据也需要形成完整证据链。举证达不到要求,夫妻共同财产依旧以均等分割为原则。
第三,婚内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,配偶有权起诉追回,但并非所有支出都可以全额返还。婚姻存续期间,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,未经配偶同意,另一方擅自将大额财产无偿赠与婚外第三者,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,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,配偶有权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钱款。潘京广律师代理过一起郑州本地的赠与合同纠纷,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,长期和第三者保持不正当交往,数年之内通过微信、支付宝多次转账,包含大量520、1314这类特殊寓意红包,还有代付房租、医美、生活消费的款项。男方去世之后原配提起诉讼,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款项。
但判决结果并没有支持全额返还。法院将离婚之后发生的转账、二人共同生活消费支出、第三者为男方垫付的医疗费用予以扣除,仅判决返还扣除之后的剩余金额。这个案例带来很现实的提示:并非转给第三者的每一笔钱都能够全额拿回。特殊数字红包一般直接认定无偿赠与;但是共同餐饮、出行消费,第三者付出的合理支出,会在返还金额中予以抵扣。另外,单独起诉赠与返还的案件,主张精神损害赔偿,一般很难得到法院支持。
第四,一方处于服刑状态,依旧可以完成离婚程序,调解可以约定灵活的给付条款。很多人会有疑问,如果另一半在监狱服刑,还能不能离婚?答案是可以。潘京广律师处理过服刑人员离婚案件,女方起诉尚在服刑的配偶离婚,双方没有子女、无共同财产,被告同意离婚,但提出希望女方承担服刑阶段的生活帮助费。该案最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,双方自愿离婚,同时约定服刑期间女方每年支付生活帮助费,还附加刑满释放后的附条件给付条款。
很多人只知道离婚要处理抚养费,不清楚除法定的子女抚养费以外,男女双方完全可以在调解当中自愿约定生活帮助费,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经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之后,具备强制执行力。遇到被告服刑的离婚案件,法院可以组织线上或者前往监狱开展调解、开庭,不会因为人身自由受限阻碍离婚权利行使。
第五,诉讼离婚调解时,财产折价款分期支付,建议增加违约加速到期条款。离婚诉讼当中,调解是非常高频的结案方式,相比于生硬的判决书,调解方案可以更加灵活,房产归一方、车辆归另一方,财产折价款分期给付都是常见安排。但分期支付会面临到期不付钱的风险。
在一起离婚调解案件中,双方约定房产归女方,女方需要分阶段向男方支付5万元财产折价款,调解协议专门设置条款:只要女方任意一期款项逾期不付,男方可以就全部剩余未给的钱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。这就是实务中很实用的加速到期约定。同时调解文书内写明双方就全部财产、债权债务再无争议,也能够限度规避后续再起离婚后财产纠纷。很多当事人调解时只简单写分期多少钱,忽略违约后果,后续一旦对方拖欠,只能一期一期申请执行,徒增时间成本。
除此之外,还有一类高频难点:婚内对外出借的债权。债权属于财产权利,同样是夫妻共同财产,但如果借款还没有实际收回,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折价给钱。在前述离婚后财产纠纷判例中,还没有回款的对外债权,法院本次不予处理,告知当事人需要等钱款实际追回之后,再另行起诉分割一半份额。这就提醒当事人,对于还没有实现的债权,要留存借条、裁判文书等证据,等待回款之后再主张权利。
站在普通当事人的角度,处理离婚纠纷,不管是走民政局协议离婚,还是走到法院诉讼,核心都在于证据留存与文书严谨。不要抱着“先离婚再说财产”的心态草率签署文件,婚内公积金、理财、债权、车位、保险等容易被忽视的财产,都应当纳入考量范围。家事案件的调解不是简单劝和劝分,而是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平衡双方诉求;调解不成,再依靠诉讼程序定分止争。郑州本地当事人,面对复杂离婚争议,应当充分了解本地司法实践,重视证据搜集,减少因为自己对法律理解偏差,造成权益受损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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